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公务员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精神,现就我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关于肝炎”项目检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起,在我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和标准,除公安特警继续按有关规定进行以外,一律按照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从2010年起,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中第二十一条“关于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的有关内容,凡与国家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