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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中人民警察特殊专业技能职位招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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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安徽省公务员局(以下简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6年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全省共计划考录公务员7713名,其中省直机关972名,市以下机关6741名(含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计划),涉密等特殊职位的信息,不在媒体上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体检与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等步骤进行,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3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要求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25周岁以下指199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指1985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七)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须是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在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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