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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依赖外在的管控而非群众自发的内生动力,试图毕其功于一役,往往适得其反。即便短期有成效,仍免不了出现松懈后的报复性反弹
近日,贵州省天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该县规范城乡居民操办酒席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民间办酒席,除婚嫁酒、丧事酒以外的酒席视为违规酒席。更为严苛的是,“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办”(7月3日《南方都市报》)。
民间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确是一种陋习,造成不必要的奢侈浪费,加剧了群众负担,向这些不正之风开刀,从初衷来讲不乏善意。不过,初衷良善并不代表所有的治理方式都是合法合理的。
首先,虽然民间办酒有陋习的成分,却并不违法,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或作出明确规定,是纯粹的民间自发行为,遵循约定俗成的原则。这也意味着,民间办酒属于纯粹的民事性质,将其纳入政府的治理,在方式方法上宜谨慎,避免干预过深,越俎代庖。
诸如天柱县发布的规范城乡居民操办酒席行为的指导意见,又一次陷入争议的漩涡,并不乏前车之鉴。近些年,云南、重庆、贵州等多地都制定过类似规范办酒的规定,包括禁止的行为、合理的标准等可谓五花八门,这本身就表明这些规定的设计缺乏明确的依据,折射出于法无据的尴尬。同时,这些地方又都不约而同选择了申报、审批、罚款甚至与低保、扶贫项目等挂钩,像行政管理一样地治理,天柱县也不例外。
然而,村民的操办酒席不是行政管理的范围,而村委会与社区也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发文事实性授权,也是权力越位,是对管控的迷恋与依赖,不仅会伤及群众权益,而且会导致操作性降低,虎头蛇尾,最终不了了之。更关键的是,一些处罚办法也不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如村民违规取消惠民政策,这与相关的政策是相抵触的。此前,关于强制规范办酒,多地都曾出现遭遇居民强烈抵制,激化干群矛盾的现象,导致治理办酒的善意受损,这些都是深刻的教训。
规范民间办酒应少些管控思维。民间办酒积习已久,植根在熟人社会的土壤之中,有强大的惯性,尽管对其中的陋习歪风群众反映强烈,也须理性地看到改变起来还需要一定的周期,无法一蹴而就,立竿见影,而过于依赖外在的管控而非群众自发的内生动力,试图毕其功于一役,往往适得其反。即便短期有成效,仍免不了出现松懈后的报复性反弹。
规范民间办酒,应当坚持分类治理的原则,实行刚性约束与倡导自治相结合,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纳入党纪政纪范畴治理,通过整治党风政风带动民风规范,引领移风易俗;对于普通民众办酒则应因势利导,善于将政府善意的引导、群众的愿望,转化成为村民居民的行动共识,推动村民居民自治是唯一的途径,通过激活村民居民自治的意愿,提高自治参与的能力、健全自治管理的方式,注入移风易俗的内生动力,推动自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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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