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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中包括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摘取人体器官审查事项及活体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1)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2)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3)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摘取人体器官的审查事项是根据《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进行的,伦理委员会在收到摘取活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召集由伦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和讨论,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确认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1)活体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其关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活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3)有无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4)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证是否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5)活体器官捐献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是否适合捐献器官;(6)对摘取器官可能对活体器官捐献人健康产生的影响,确认不会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献者正常的生理功能的评估是否全面、科学;(7)捐献是否符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存留完整的伦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备查。
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在伦理委员会出具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后,应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实施。
这里要注意的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而《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伦理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签名确认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活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责任编辑(周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