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江县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县直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县台创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制定《庐江县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庐江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局。
附:庐江县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
中共庐江县委组织部 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庐江县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等规定,为规范我县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聘用的事业身份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聘用人员,是指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被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考核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第四条 试用期满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定为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
(四)道德品质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民主测评合格率低于50%。
第七条 新聘用人员应当按聘用合同约定在聘用岗位工作,一般不得调整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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